分布式基站也是解决TD-SCDMA选址设站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在机房空间紧张的情况下,分布式基站可以把BBU安装在机房,而把RRU直接和天线一起安装在室外。对于完全没有室内安装空间的场景,可以把BBU安装在室外配套柜中(配套柜提供电源、蓄电池和传输等配套设备),RRU可以在室外和天线安装在一起或集中安装在室外柜中。室外配套柜和RRU集中放置的机柜可以安装在地面、楼顶等室外环境,从而完全不需要室内机房,缓解了部分站址选择的难题。
在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中,光纤拉远分布式基站成为主流站型,在广州、上海、青岛、保定得到大规模应用。目前,分布式基站中BBU可以带多个RRU,如在几十公里内的站点选址困难,可以仅选一个站点,其他的覆盖点都以光纤拉远的RRU实现覆盖,大大缓解了站址获取的难度。
建立站址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导模式
在2G时代,移动运营市场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站址的选择和建设仅作为运营商的经营行为之一,以运营商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至今基站总量己达40多万,两家移动运营商基站铁塔相视而立并不少见,甚至在一座楼顶上竖立多部天线形成“天线林”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不规范的滥用站址资源,甚至无视公众利益和城市、小区景观的行为,早己引起居民的不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对环保及民生重视,唤起了民众对己往基站建设中无视公众利益现象的强力反弹及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强烈关注。
一直以来,我国基站选址与建设是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电信基础设施范围,政府主管部门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除发布技术标准外,其他监管则是空白,基站站址并未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政府各主管部门缺少对基站选址和建设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基站站址缺乏公共资源意识,从而导致政府职能在基站站址资源配置上的缺失。因此,解决TD-SCDMA建设中站址难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国家关于规范基站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当前最为急迫的是从法律上明确在民用建筑中(或上)基站站址的产权归属。因为当前基站选址中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居民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时,一直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47条和第45条规定为依据,认为基站属于公用服务设施,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及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只要基站建设纳入了城市发展规划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就说明政府赋予了运营商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可见,引用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基站选址及建设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即楼顶)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或者挂在女儿墙上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因此,应该尽快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或在未来的《电信法》中对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否则,关于基站及站址的纷争还会持续。
另外,政府部门应将站址资源视为公共资源,以保证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公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其配置要追求社会价值(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也包括生态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因此,政府在站址资源配置中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站址资源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政府一旦成为站址资源配置的主导者,政府的公信力就要体现其中。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当社会面临着由基站电磁辐射而带来的危机性事件的时候,非常需要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因为只有具公信力的权威性说法,才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政府从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直面由于基站的电磁辐射而形成的争端与纠纷,作为解决矛盾的主体全面履行公共责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为运营商解决基站站址选择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