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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鞘剑虽利仍须磨

http://www.cnttr.com   2008-7-30 10:28  第一财经日报  第一财经日报
    自8月1日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尽管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市场状况和执法机制而言,《反垄断法》尚不能完全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但该法作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是一部吸收了国际先进理念的法律。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是根据市场份额来判定垄断,这种理论称之为结构主义。20世纪后期,芝加哥学派提出了行为主义,认为高集中度未必导致垄断,也未必会影响市场效率。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该理论的出现,使得对垄断的理解由单纯的“结构”转为“结构加行为”,并以“行为”为重点。这些理念已经为我国《反垄断法》充分吸收。如该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或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更是一部体现国际竞争规则兼顾中国国情的法律。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基础是任何法律诞生的前提。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通用性越来越明显。《反垄断法》在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对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的规范准则的同时,还根据我国国情,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无疑,生效后的《反垄断法》将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大有可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由竞争引起的利益争夺也更为明显。譬如,有些产业盲目发展带来恶性竞争,使得资源利用效率极为低下;少数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强制交易;联合抵制、价格联盟等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强大优势在力量悬殊的我国市场强买强卖,获取暴利。不仅如此,极少数地方政府之间也形成了一条独特的“利益战线”,画地为牢、封锁市场,为地方利益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的形成。这一切,都是《反垄断法》所禁止或限制的。在《反垄断法》生效后,相关市场主体、消费者乃至有关政府机关对这些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可依法提出审查或起诉。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经过程。

  《反垄断法》的生效,有助于培育和形成公平竞争的理念和文化。现代竞争文化的内涵主要有两点:有效竞争和公平竞争。竞争产生效益,垄断则通过反竞争使效益丧失。不控制垄断势力,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当然,对《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效果,我们也不能抱有过高的期望。从国际上的普遍经验来看,《反垄断法》的执行成本相当昂贵,审查和诉讼的费用惊人,整个程序往往经年累月,如当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案的诉讼就耗时10余年。同时,《反垄断法》的效力发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来看,均是通过一个个案例不断丰富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解释、指南和执行机制,而这一点在我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反垄断法》的宝剑即将出鞘,但要其更为锋利,还需要做不少打磨工作。首先,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执行细则或解释。《反垄断法》在不少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诸多方面需要细化,甚至包括每一个概念。否则许多案例可能在争议中变得十分漫长。

  其次,要明确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机制。公开报道显示,商务部将组建一个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司局级部门,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成立新的司局,分别负责《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同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成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办公机构也将设在商务部。这些机构之间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分工如何明确,遇到交叉问题时如何协调,这些都需要尽快予以明确。

  另外,有必要组织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以及“疑似”垄断企业学习《反垄断法》——这也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重在事前预防、提醒,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惩罚。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有些“特色”是与公平竞争的理念相冲突的,如等级观念、所有制观念、内外有别等。在《反垄断法》面前,应当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平等,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平等,不能搞区别对待,否则也就背离了该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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